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1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代理人 吳秉橙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張營森 、 賴寶雲 、 葛孝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營森。
㈡請確認到期日為何日(原因事實內所載之到期日與主文之到期日矛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