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7號
原 告 吳姚蒨
吳思賢
兼訴訟代理
人 張晴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被 告 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3時2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