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7號
原   告  吳姚蒨
       吳思賢
兼訴訟代理
人      張晴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被   告  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3時2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游意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