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金生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06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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