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敦三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正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雄簡字第198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