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呂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被 告 周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桂英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08年度救字31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