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呂俊賢
被 告 黃秋桃 (即被告 劉茂奎 之承受訴訟人)
劉靜嫻 (即被告劉茂奎之承受訴訟人)
劉靜芬 (即被告劉茂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秋桃、劉靜嫻、劉靜芬為被告劉茂奎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
別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
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劉茂奎於本件提起上訴前即民國107年7月13日
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而黃秋桃、劉靜嫻、劉靜芬為
該被告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
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回函附卷可查。原告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於108年3月26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本院裁
定,其聲明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