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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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萬子順
被 告 劉沛晴
訴訟代理人 潘尚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雖於警
詢時陳稱其當時駕車行駛中園路內線車道往中華路二段方向左轉
,經過路口時因對向車多,所以停下來讓忠義路往中園路方向的
車子先走,結果被對方擦撞云云,然經本院勘驗車禍當時之行車
記錄器及監視錄影畫面,可知被告當時並非完全靜止狀態,仍有
緩慢些微向左前滑動,且原告承保車輛為直行車,其當時車頭已
經順利駛越被告車輛並未發生擦撞,苟非被告車輛仍有向左前方
略微挪移,被告車輛之左前車頭應不至於與原告承保車輛左後保
險桿發生擦撞,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亦同此認定被告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原告承保車輛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修車工資8,46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