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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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債權人 陳姿雅 債務人 廖曾笑 債務人 陳曼尼 債務人 廖照旺 債務人 蕭廖麗華 債務人 蔡廖麗雲 債務人 廖信顏 債務人 廖國志 債務人 廖意如 債務人 廖進聰 債務人 張廖秀盆 債務人 許廖秀梅 債務人 廖千惠 債務人 陳曉嫈 債務人 廖文煥 債務人 廖文源 債務人 廖文堂 債務人 李定軍 債務人 廖美玲 債務人 廖銘珠 債務人 黃廖遙 債務人 黃廖俟 債務人 朱穆松 債務人 朱穆梅 債務人 朱穆鳳 債務人 朱穆金 債務人 朱樺倩 債務人 廖原鳳 債務人 姚廖罔巿 債務人 廖倚宗 債務人 廖基財 債務人 廖美娟 債務人 吳柏錡 債務人 吳戴合春 債務人 吳月 債務人 王鈺渟 債務人 廖紅柿 債務人 廖義太 債務人 廖志翔 債務人 廖純琪 債務人 林寶珠 債務人 揭美珠 債務人 林揭盛文 債務人 揭珍珠 債務人 林茂香 債務人 蔡林夏玉 債務人 林春玉 債務人 周美齡 債務人 廖再吉 債務人 廖李雲琴 債務人 廖永源 債務人 廖永富 債務人 廖麗宸 債務人 廖素珠 債務人 廖先進 債務人廖仕債務人 廖雅華 債務人 廖麗瑛 債務人 廖天寶 債務人 廖天印 債務人 廖天明 債務人 廖翠花 債務人 廖翠娥 債務人 洪廖美惠 債務人 陳英雄 債務人 陳英芳 債務人 陳英直 債務人 陳英治 債務人 王陳玉秀 債務人 陳阿菊 債務人 石九龍 債務人 石文清 債務人 廖春來 債務人 廖春福 債務人 廖春嘆 債務人 廖春美 債務人 廖李菁 債務人 廖惟喬 債務人 廖源淳 債務人 廖雅玲 債務人 廖秀雲 債務人 廖王金葉 債務人 廖素惠 債務人 廖素琴 債務人 廖秀婷 債務人 凌樹木 債務人 凌金葉 債務人 許凌麗紅 債務人 陳助誠 債務人 陳宗龍 債務人 陳智仁 債務人 涂廖玉 債務人黃廖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 朱穆桂 、 陳智賢 發支付命令,惟朱穆桂業於民國108年12月28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陳智賢戶籍係設於高雄巿新興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此均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次查,債權人聲請對 廖明桐 、 廖宗相 、 廖彩雲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9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廖平貴 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