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天助選任辯護人汪紹銘律師被告林惇羚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276號、105年度偵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天助、林惇羚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2月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5年4月26日訊問被告2人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2人經訊問後,被告姚天助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否認有與被告林惇羚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被告林惇羚則坦承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而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其等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2人所犯皆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2人於偵查中均曾私下接觸證人藥腳,而就被訴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 陳語瑄 部分,被告2人前後說詞一再反覆,被告姚天助甚至曾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們兩夫妻不能都關那麼久」,是於證人陳語瑄至本院行交互詰問程序,釐清此部分案情前,仍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勾串證人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皆自105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