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科處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甲○○上列證人因被告林坤亮詐欺案件,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檢察官聲請裁定科處罰鍰(96年度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甲○○因被告林坤亮詐欺案件(偵查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2745號),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應於民國96年10月4日上午9時50分到場作證,惟證人甲○○於96年9月17日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及點名單1份附卷可稽,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後段聲請裁定科處罰鍰等語。
二、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11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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