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1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3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易字第783號、97年度易字第1076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