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4753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是家中經濟來源,惟遭羈押後,聲請人之家裡生活費用扣除二名學齡幼兒學費後,已所剩無幾,懇請停止羈押讓聲請人回家處理瑣事後,才能安心入獄執行,是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9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所犯竊盜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業於96年10月8日以96年度易字第4753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是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本院認本件聲請人所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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