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李 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3年6月19日新北警中一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進 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進於民國103年5月31日9
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口,以「里辦公室」
名義發送請柬(移送書載為「邀請函」),內容為「謹訂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2日(星期二)端午節上午11時15分為
安順里瓦瑤溝邊工程舉行動土典禮,恭請蒞臨指導,安順里
敬邀」,經安順里里長 陳振益 發現後報警處理,因認被移送
人上開行為係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
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云云。
二、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固有明文規定。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
意,是本條項款之不法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
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
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
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構成本條項款之不法行為。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李進於上
開時地沿途投遞上開內容請柬之事實,有經新北市中和區安
順里里長陳振益於警詢指證當場目擊,並提出上開內容之請
柬為證,且經警依該請柬上所載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撥打聯絡後為被移送人所接聽,亦有警局公務電話紀錄簿可
稽,固堪認屬實。惟衡酌上開查證之事實,僅足認被移送人
有投遞上開請柬之行為,究係其本人故意所為,或係受僱、
受託投遞上開請柬,有無明知其內容而基於與僱用人或委託
人相同意思聯絡而為之,均尚屬不明,無實證可佐認,是被
移送人是否有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不法行為之主觀
意思,已非無疑。再者,觀諸被移送人投遞之上開請柬內容
,僅係單純通知邀請於上開日期時間參加「安順里瓦瑤溝邊
工程舉行動土典禮」,衡酌其內容尚難認有何足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縱認係有冒用安順
里名義,且該內容為不實,亦難據此即認有散佈謠言足以影
響公共安寧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是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被
移送人投遞上開內容請柬之行為,尚不足認有該當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
共安寧之處罰行為,自應予以不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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