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彭天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智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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