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417號
原   告  陳羿傑
被   告  林俊良 即彫顏整形外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7月22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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