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417號
原 告 陳羿傑
被 告 林俊良 即彫顏整形外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7月22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