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0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許玉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傳證人 蔡宥麒 。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