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70號
原   告  詹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稻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7,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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