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8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入出境許可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朱良燦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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