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公告土地現值:5×116,830+46×116,830+160×70,077+135×58,622)+(房屋課稅現值:703,100)〉×(應有部分:1/3)四捨五入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