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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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9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五行中關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