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60號原告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