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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