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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