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支付修車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力工程行間請求支付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