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程泓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程型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