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54號
抗 告 人 王普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樹林金站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