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小字第77號
原   告  沈榮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國民身分證字號碼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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