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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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1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裴軒暘
被 告 黃柏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欠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