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玉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