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益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益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益昇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裁判可憑。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7月16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附表編號1至2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裁判可佐。是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與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受刑人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黃益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5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9日

113年6月6日

113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4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5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551號

113年度簡字第190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7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5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551號

113年度簡字第19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12月5日

113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7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93號

編號1至2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執更字第903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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