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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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朝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被告張朝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112年12月15日簽呈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244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注射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