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朝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被告張朝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112年12月15日簽呈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244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注射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