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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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嘉義市稅捐稽徵處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