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東方之珠」貳台(含IC板貳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一、第10行「(含IC板)」應更正為「(含IC板2塊)」;證據欄第2行「(含IC板)」應更正為「(含IC板2塊)」、證據欄應補充「㈤臨檢紀錄表」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