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仟翼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