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四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甘火文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乙○○間對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九八號、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肆仟元,應徵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