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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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淑平選任辯護人王正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重傷害罪、強制性交罪、普通傷害罪、相姦罪、竊盜罪等犯嫌,前經本院訊問後,並參佐證人0000000000號女子、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之夫等之證述,以及相關裸照、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日記、診斷證明書可資參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一0二年三月十四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重傷害罪、強制性交罪、普通傷害罪、相姦罪、竊盜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於案發之初即丟棄沾有腐蝕性化學物品之牛仔褲、裝存腐蝕性化學物品之罐子等證物之行為,復自承多次前往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住處欲找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參以被告於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與其分手後,即涉嫌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持棍棒毆打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配偶;復於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於一0一年十月十六日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報案,指稱伊先生遭被告毆打,伊本人遭被告性侵多次後,被告即涉嫌於同年月十八日騎機車尾隨被害人,並以不明強酸液體潑及被害人頭面部成傷,有證人0000000000號及其配偶警詢、偵查之證述,以及警詢筆錄、診斷證明書、照片等在卷可參,綜上事證,被告確涉嫌多次以暴力方式(強制性交、潑灑強酸、毆打被害人配偶)加害被害人或其配偶。而本案尚未審理終結,仍有確保相關刑事證據廉潔度之必要,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均仍存在。再者,本案被告涉嫌之犯罪行為包含恣意對被害人臉部潑灑腐蝕性液體,故考量對社會公眾安全侵犯之危害性及擔保國家刑罰權之審判、執行,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以及將來之執行,且本件強制處分所採干預之方式及程度,與本事件之重要性及保全證據等目的相當,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執行之目的,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二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