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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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農民
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