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楊基隆 債務人張 雅君 債務人 張秋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雅君 邀同張秋林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1年05月03日、91年12月26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貳紙,借款金額總計新臺幣38,930元整,撥款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距債務人張雅君自應還款日(民國96年10月01日)起尚餘欠新臺幣33,114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債務人張秋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付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6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656%│││2034元│雅君│9月01日起│││├──┼───┼─────┼──────┼──────┼───────┤│2│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7770元│雅君│9月01日起│││├──┼───┼─────┼──────┼──────┼───────┤│3│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7770元│雅君│9月01日起│││├──┼───┼─────┼──────┼──────┼───────┤│4│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7770元│雅君│9月01日起│││├──┼───┼─────┼──────┼──────┼───────┤│5│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7770元│雅君│9月0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34元│雅君│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65│││││││6%│├──┼───┼─────┼──────┼──────┼───────┤│2│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70元│雅君│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03│││││││8%│├──┼───┼─────┼──────┼──────┼───────┤│3│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70元│雅君│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03│││││││8%│├──┼───┼─────┼──────┼──────┼───────┤│4│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70元│雅君│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03│││││││8%│├──┼───┼─────┼──────┼──────┼───────┤│5│新臺幣│張秋林,張│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70元│雅君│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