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三十九萬零四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萬七千一百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