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周憲文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 律師
被   告  林楓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
時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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