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周憲文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 律師
被 告 林楓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
時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周憲文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 律師
被 告 林楓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
時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