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7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9年
3月24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本票1張,屢經
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乙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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