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2,138元以下(即原告請求排除被告強制執行之金
額為42,138元當中已償還部份),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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