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 沈育賢 、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
貳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之先位聲明主張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台中市○區○○
○段193之19、193之194地號土地及同段15380建號建物之買
賣契約關係不存在,及被告己○○應將前項系爭不動產以買
賣原因所辦理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間
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行為應予撤銷、被告己○○應將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沈育賢所
有。查被告自承不動產買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
,則先位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230萬元,備位請求之標的
金額核定為145,381元。茲就原告先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比
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230萬元作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原
告起訴時已繳之1,550元外,尚應補繳22,220元。爰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