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昱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高雄縣
○○鄉○○段503、503-1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403號建號之建
物(門牌號碼;高雄縣○○鄉○○村○○路○○號),為原告所有
而遭被告無權占用訴請返還等情,則原告訴請返還之訴訟上利益
係土地及房屋之價值。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萬零參佰元(計算式:《503地
號土地公告現值6,100元/㎡×被告無權占有土地面積即上開建
物基地占用之面積549㎡=3,348,900元》+《503-1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7,200元/㎡×被告無權占有土地面積即上開建物基地
占用之面積1,165㎡=8,388,000元》+上開建物原告陳報之現
值4,423,400元=16,16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