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3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兄弟關係存在之資料(須為正本)。
二、聲請人及被繼承人之出入境資料。
三、聲請人應陳明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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