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8年11月間,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3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又經最高法院以94年台上字第7300號發回更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上字第552號發回更審,受刑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號案件審理中撤回上訴,原審判決於97年5月2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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