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96年1月24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