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被告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被告 王淑英
林永斌 吳水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受告知訴訟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長 瀨耕一 KOICHINAGASE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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