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淑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1,11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