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張清貴 被告 李國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83號業務侵占乙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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